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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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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之獎
    懲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並由廉政人員訓練
    班執行,法務部廉政署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政風人員擔任輔導員
    ,執行訓練工作。
四、受訓人員之獎懲案件,由輔導員提報廉政人員訓練班考評會審議後,
    層報廉政人員訓練班主任核定。審議懲處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陳述
    意見。
五、受訓人員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三種;懲處分申誡、記過、記
    大過三種。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務熱心、公勤努力、有具體表現。
(二)擔任自治幹部,積極負責,有具體表現。
(三)主動積極,爭取整體榮譽,有具體表現。
(四)其他相當於前三款之具體良好表現。
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服務熱心,公勤努力,績效優異,有具體表現。
(二)擔任自治幹部,積極負責,績效優異,有具體表現。
(三)主動積極,爭取整體榮譽,績效優異,有具體表現。
(四)其他相當於前三款之具體優異表現。
八、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出具體有價值之建議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三)其他相當於前二款之卓越表現,足資表率。
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申誡:
(一)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累計未滿三小時。
(二)對師長有態度不當之行為,情節輕微。
(三)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四)對於交辦事項,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輕微。
(五)不服從指揮,情節輕微。
(六)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教材、書籍,非經核
      准攜離訓練場所或刊登網路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七)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團體形象,情節輕微。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輕微
      。
(九)其他言行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輕微。
十、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累計達三小時以上未滿五小時。
(二)對師長無禮、態度惡劣,情節較重。
(三)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四)對於交辦事項,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較重,有具體
      事實。
(五)不服從指揮,情節較重,有具體事實。
(六)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教材、書籍,非經核
      准攜離訓練場所、刊登網路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較重。
(七)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團體形象,情節較重。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較重
      。
(九)受訓期間有賭博或酗酒滋事情事,情節輕微。
(十)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騷
      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言行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
十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曠課累計達五小時以上未滿十小時、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達
        五小時以上。
  (二)對師長無禮、態度惡劣,情節重大。
  (三)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四)對於交辦事項,怠忽職守或不予遵行,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五)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六)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教材、書籍,非經
        核准攜離訓練場所、刊登網路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重大。
  (七)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團體形象,情節重大。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重
        大。
  (九)受訓期間有賭博或酗酒滋事情事,情節較重。
  (十)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
        騷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較重。
  (十一)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十二)其他言行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十二、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所受獎懲,由輔導員按下列標準
      加減訓育成績總分: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功一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點
        五分。
  (二)申誡一次減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減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減四點
        五分。
十三、受訓人員有第九點至第十一點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執行秘書或輔導
      員指正仍不知悔改者,得加重其懲處。
十四、受訓人員有第九點至第十一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如能坦承認錯或於
      未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得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十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所受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
      註銷。
十六、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