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累計達三小時以上未滿五小時。
(二)對師長無禮、態度惡劣,情節較重。
(三)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四)對於交辦事項,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較重,有具體
事實。
(五)不服從指揮,情節較重,有具體事實。
(六)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教材、書籍,非經核
准攜離訓練場所、刊登網路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較重。
(七)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團體形象,情節較重。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較重
。
(九)受訓期間有賭博或酗酒滋事情事,情節輕微。
(十)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騷
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言行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