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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14
十四、受訓人員有第九點至第十一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如能坦承認錯或於
      未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得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