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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13
十三、受訓人員有第九點至第十一點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執行秘書或輔導
      員指正仍不知悔改者,得加重其懲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