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所受獎懲,由輔導員按下列標準 加減訓育成績總分: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功一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點 五分。 (二)申誡一次減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減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減四點 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