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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3
三、召開機關
    原則由執行監護處分之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若屬囑託執行之案件
    ,因受囑託執行檢察機關對受處分人執行情形較瞭解,由受囑託執行
    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訂定
3
三、召開機關
    原則由執行監護處分之檢察機關召開會議。若屬囑託執行之案件,因
    受囑託執行檢察機關對個案執行情形較瞭解,由受囑託執行檢察機關
    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