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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3
三、召開機關
    原則由執行監護處分之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若屬囑託執行之案件
    ,因受囑託執行檢察機關對受處分人執行情形較瞭解,由受囑託執行
    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