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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2
二、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對於本類科受訓人員應指派帶班教
    輔人員執行輔導工作,實習訓練期間,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指
    派專人輔導之。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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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對於本類科受訓人員應指派帶班教
    輔人員執行輔導工作,實習訓練期間,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指
    派專人輔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