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入庫須知 6六、下列情形扣案物品,應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
入庫:
(一)偵查中之案件,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意後,會同
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應提供扣
押物品清單予臺北地檢署管理人員備查。
(二)審理中之案件,得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或由法院逕依職
權命入庫者,以專案檢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
報告等相關文件,敘明理由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申請,由臺北地檢署
出具意見後,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