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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入庫須知 11
十一、臺北地檢署應會同北大贓管理人員將現有保管之物品,每半年度進
      行盤點,由臺北地檢署造冊陳送臺高檢署核備,並副知該管檢察署
      、法院,請該管檢察署、法院據以核對存放之數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