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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入庫須知 10
十、臺北地檢署及北大贓管理人員為管控庫房空間及作業安全性,得事先
    與該管檢察署、法院聯繫,必要時得邀集、徵詢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
    進行現地會勘或檢討改善措施。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