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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4 條
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應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
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原本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原本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預定檢閱時間。
六、聲請日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