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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9
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
(一)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於本所收文次日起算,並以日曆
      天三十日內辦結為原則。
(二)人民陳情案件如因內容複雜、事涉不同組室或須函請相關機關回復
      者,致未能於三十日辦結者,經陳報所長核定專案處理,依所定期
      限辦結,並應將辦理情形及展延理由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方式,先行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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