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 (一)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於本所收文次日起算,並以日曆 天三十日內辦結為原則。 (二)人民陳情案件如因內容複雜、事涉不同組室或須函請相關機關回復 者,致未能於三十日辦結者,經陳報所長核定專案處理,依所定期 限辦結,並應將辦理情形及展延理由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方式,先行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