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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8
八、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
    提出陳情時,承辦人員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相關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