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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7
七、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相關機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