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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6
六、以公文回復陳情人時,應具體載明承辦人姓名、電話及電子信箱。但
    遇有特殊情事,經敘明原因並簽奉核可後,得依個案情節僅載明聯絡
    電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