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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3
三、人民陳情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應載明姓名、聯絡方式(
      如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及具體陳述事項,由
      承辦科室受理,必要時得會同政風室,共同處理。
(二)民眾親至本所以言詞或書面陳情者,由本所當日督勤官受理陳情案
      件,並製作陳情紀錄表(如附件),載明言詞陳情事項或書面陳情
      之要旨,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
      會辦相關業務科室。如有需要得請業管科室人員予以說明,以適時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
(三)遇有多數民眾或團體到本所陳情時,應將陳情人接待至會客室,由
      本所當日督勤官先行處理,並告知業管科室人員,必要時得會同政
      風人員處理;其人數眾多者,應請陳情人推派代表,最多不得逾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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