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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7
七、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於核對其身分無誤,並填寫「領據」
    (如附件二)後,予以發還。
    有受領權之人不克親自領取委託他人代領時,代領人須持自己及有受
    領權人之身分證件及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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