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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6
六、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
    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
    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公告招領 1  個月;遺失物價值於
    新臺幣 500  元以下者,公告招領 15 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