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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5
五、本分署受理遺失物人員於接受拾得人報告及交存遺失物時,應會同拾
    得人檢視遺失物之內容,並詳細填載「受理遺失物登記表」(如附件
    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