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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11
十一、為協尋遺失物受領權人,遺失物保管單位得於合理範圍內,對遺失
      物為必要之調查。前述人員應對獲悉之個人隱私資料,予以保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