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分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 記;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准駁通知書,由本分署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