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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分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
    記;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准駁通知書,由本分署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