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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檔案應用之費用,本分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四)收取,並開立收據交申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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