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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2
二、申訴人:
(一)本校學生(少年受刑人)。
(二)學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須向本校提出委任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