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聲請人請求至本會閱覽電子卷證者,並得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幕 僚人員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於本會決議 後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 幕僚人員應於確認聲請人請求列印輸出之資料範圍後,於聲請人繳費 後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