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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一、為妥適辦理受評鑑檢察官及個案評鑑請求人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聲請閱卷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二、受評鑑檢察官、請求人向本會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辦理,聲請人並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
納相關費用。
受評鑑檢察官、請求人因閱卷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三、本會辦理閱卷業務,僅提供個案評鑑事件之電子卷證予聲請人閱覽、
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交付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
予聲請人。四、聲請人得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並向本會提出閱卷聲請書(如附件
)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聲請人請求至本會閱覽電子卷證者,並得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幕
僚人員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於本會決議
後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
幕僚人員應於確認聲請人請求列印輸出之資料範圍後,於聲請人繳費
後交付之。六、聲請人請求本會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燒錄電子卷證
檔案之光碟者,幕僚人員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
外,應於本會決議後通知其繳費,並於收費後七日內備妥紙本資料或
光碟,依聲請人指定方式交付之。七、聲請人或經本會許可之代理人依前點規定到會閱覽電子卷證,或到會
領取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應提
出繳費單據、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