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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12 條
評鑑委員違反本規範,得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由主席勸導或公告之
;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所屬機關(構)、學校或自由職業人員組織之公
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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