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7 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
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