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3: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7 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
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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