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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2 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
收容於保護室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