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9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
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