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0: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9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
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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