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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4 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申請之返家探
視,指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由機關報請監
督機關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一、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
    命危險。
二、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
    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