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9 18:1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1 條
收容人返家探視之日期及地點經核准後,有正當理由認非變更無法為返家 探視時,其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應經機關長官核准;依第四條各款申請 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始得變更。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