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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10 條
調查小組辦理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得由監獄長官先行指派相
關監獄人員為之,並作成書面紀錄,由受刑人閱覽後簽名。受刑人有意見
時,應予以更正或加註其意見;受刑人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