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
五、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
六、外界:指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及由收
容人提出之人。
前項第六款之提出,收容人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且不得逾三人;變更時
,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