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