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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3 條
有關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
年及被管收人財物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2 條
有關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
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財物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