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修正,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有關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 年及被管收人財物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