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3 條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
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