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8: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3 條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
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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