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2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
人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