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5: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2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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