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借閱之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日。 (二)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協助催還。 (三)逾二個月不還所借圖書,視同遺失,並依第九點規定處理。 逾期之圖書歸還後,俟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