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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8
八、借閱之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日。
(二)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協助催還。
(三)逾二個月不還所借圖書,視同遺失,並依第九點規定處理。
    逾期之圖書歸還後,俟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