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3
三、本室由本部秘書處負責管理,其管理人員由本部人事處招募志工協助 擔任,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