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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9
九、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
    告知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並由得標人在筆錄簽名;開標
    時不在場者,應通知得標人於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