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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 4
四、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經司法警察機關以疑為重大兒虐致死案件報由本署外勤檢察官相驗
      時,應同時通報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得依案件情
      節,由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
      專責偵辦,進行相關證據之蒐集與查扣,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專
      責檢察官亦得會同家防中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列責任通報成員,共同進行履勘現場等偵查程序。
(二)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之相驗終結前,承辦檢察官應督同法醫師(檢驗
      員)填具「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待相驗部分終結後,
      將檢核表相關資料去識別化,傳送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3 條第 1  項所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死
      亡回顧機制資料庫,以利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