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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 2
二、重大兒虐案件之定義,係針對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少年:
(一)疑似外力因此受有刑法第 10 條所稱之重傷害、凌虐或其他嚴重傷
      害之案件(下稱重大兒虐致重傷害案件)。
(二)疑似外力因此致死之案件(下稱重大兒虐致死案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