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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2
二、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親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
    所轄管之警察機關(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
    到時間,並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值班員警章,於返監時攜回
    繳交。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
    分駐所)報到蓋章及簽註到達時間,且每日應至探視地所轄警察機關
    報到,由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到家、離家準備返監時
    及翌日至警局報到後,應即視訊或撥打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
    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三)九八九三三一七回監報告
    ,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回監報到。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
    分駐所)報到蓋章及簽註到達時間,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即撥
    打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
    ○三)九八九三三一七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
    定之時間內回監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