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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1
十一、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紀錄機關訪查人
      員姓名與訪查時間、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
      期及時間,並由家屬簽名蓋章,於返監時交由女監主管審認。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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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機關訪查人員姓名與訪查時間
    、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時間,並請簽名
    蓋章,回監時交由女監主管簽章。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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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時
    間,並請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女監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