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7
七、遺失物經本署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政風室逐案
    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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